许昌市建安区艾庄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0-12 2022-10-12 10:58

社会救助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0-12 10: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社会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