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民族成份
受理部门: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免费
办理地址:
派出所户籍室户政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