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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时间:2021-08-02 15:0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市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建安区机构改革实际,区司法局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定,经区政府确认,现公告如下。

1. 建安区公安局

2. 建安区财政局

3. 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建安区新闻出版局

5. 建安区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

6. 建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7. 建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 建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9. 建安区民政局

10. 建安区教育体育局

11.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

12.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

13. 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建安区交通运输局

15. 建安区医疗保障局

16. 建安区司法局

17. 建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8. 建安区审计局

19. 建安区统计局

20. 建安区应急管理局

21. 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22. 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建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4. 建安区城市管理局

25. 建安区水利局

26. 建安区陈曹乡人民政府

27. 建安区将官池镇人民政府

28. 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

29. 建安区艾庄乡人民政府

30. 建安区张潘镇人民政府

31. 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

32. 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

33. 建安区苏桥镇人民政府

34. 建安区桂村乡人民政府

35. 建安区昌盛街道办事处

36. 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审定。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