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气象台、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1月26日至1月31日全省扩散条件持续转差,我区将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减轻我区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市环委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许环委办〔2024〕8号)要求和《建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区环委办研究决定,自1月25日12时在全区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减排施措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严格按照《建安区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组织辖区涉气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启警前已停产的涉气企业,禁止在启警期间恢复生产。对绩效评级绩效引领性企业、保障民生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烧结砖瓦企业继续实施错峰生产,并同步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
(二)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建成区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对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运输车辆(主要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单位等需要保障的车辆),准予办理通行证或予以临时豁免。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同步落实车辆管控要求。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三)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护坡喷浆、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避免道路结冰的前提下,增加机械化湿扫频次。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树叶等可燃物,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加大散煤散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储存、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和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涉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工业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查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利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筛选辖区内污染高值热点,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推送的规律性高值和异常升高区域,及时组织现场排查,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执法监督帮扶组,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线索,开展现场监督帮扶,确保各项应急管控落实到位。区环委办将派出督导组,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本区域、本行业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追责。
许昌市建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