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袁海英,于2023年9月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应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建安社保工伤追字〔2024〕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
建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6月17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
建安社保工伤追字〔2024〕1号
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
你单位职工袁海英,于2023年9月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中心已向袁海英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886元(叁万零捌佰捌拾陆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于2023年11月9日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建安社保工伤追字〔2023〕第1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0886元(叁万零捌佰捌拾陆元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许昌市建安区工伤保险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支行;联系方式5139615)。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本单位将向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