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锋:
你对被申请人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向建安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建安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6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安政复决〔2026〕1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通过你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安政复决〔2026〕160号),因你电话长期无法接通,该邮件被退回,本机关拨打你电话亦无法接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安政复决〔2026〕16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建安区司法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文化中心七楼。
联系方式:0374-5115629。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8日